招标信息
扬州湖西水厂预处理改造工程扬州湖西水厂预处理改造工程EPC总承包招标公告
日期:2024-11-21 改造工程   预处理   西水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扬州湖西水厂预处理改造工程已由高邮市行政审批局以邮行审投资备[2024]520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江苏长江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其他国有10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扬州湖西水厂预处理改造工程EPC总承包标段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2.1.1 建设地点:江苏省扬州高邮市湖西水厂内,高邮市菱塘镇北岗村
2.1.2 工程规模:50000m3/d供水处理。
2.1.3 合同估算价:1300 万元
2.1.4 工期要求:9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12月30日,竣工日期:2025年03月30日
2.1.5其他:详见招标文件
2.2 招标范围:扬州湖西水厂预处理改造工程采用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模式(EPC)实施,即为交钥匙工程,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设计图纸深度达到施工图要求)及设计概算、工程施工、设备购置并安装调试、直至竣工验收并满足工艺要求,完成移交(含竣工图纸、工程资料、设备资料、监理资料等)、以及保修期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等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全部工作,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且须具备①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②具备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及以上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③具备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乙级及以上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④具备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满足以下要求:1、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2、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4、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或者【一级注册结构师】或者【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或者【二级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及以上)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满足下列条件:1、项目负责人未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a.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b.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3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其他要求:
3.3.1 投标人近3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为项目负责人、授权委托人正常缴纳养老保险。(应提供由劳动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证明;如当地社保管理部门明确的最大查询期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月份不一致时,须提供社保管理部门的文件规定;已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
3.3.2 投标人没有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被指定媒介上公示并在公示期限内;
3.3.3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
3.3.4 本工程设置以下可选条件作为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企业自以来承担过类似工程,类似工程认定标准:√投标人自 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承担过类似工程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或施工业绩或设计业绩(三者有其一即可),类似工程认定标准: 承担过40000m3/d 及以上自来水厂或给水处理厂工程(污水处理厂除外);√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自 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担任过类似工程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设计项目负责人或施工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类似工程认定标准:承担过40000m3/d 及以上自来水厂或给水处理厂工程(污水处理厂除外)。(如为设计业绩提供审图合格证即可;投标人企业业绩和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可以共用,但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如为监理项目业绩,须另提供投标人企业业绩。),业绩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1、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中标或成交)文件;2、合同;3、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4、其他证明资料(如有)。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或备案表)和成交通知书等;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业绩时间认定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证明资料中涉及评标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以数额较小的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类似业绩证明资料中所注明的项目负责人名称应与拟投标项目负责人名称一致,如有变更,应附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资料。
投标人应如实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证明材料,以证实其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3.4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5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要求。
3.6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信用办(2018)23号)”的要求:实行资格预审的,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时,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资格预审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结果为不合格。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信用中国”和“信用江苏”网站予以公示。
四、招标文件获取
4.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4年11月21日至2024年11月26日;
五、投标截止时间及其他
5.1 投标截止时间为 :2024年12月24日09时30分00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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