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条件
南宁轨道交通4号线动力照明系统应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项目招标人为南宁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 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项目招标编号:202409230002
2.项目地点:南宁轨道交通4号线一期工程(洪运路站-龙岗站)19座车站及其区间、五象车辆段。
3.项目概况:
本项目旨在不降低运营和生产服务质量标准的基础上,委托投标人,通过实施能源技术更新改造一揽子解决方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对南宁轨道交通4号线一期工程(洪运路站-龙岗站)19座车站及其区间、五象车辆段的能源系统进行节能技术改造,实现能源利用高效化、清洁化、智能化、数字化,逐步降低综合能耗。其中,五象火车站、清平坡站、龙岗站暂未确定开通时间,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的具体时间以招标人通知为准。具体详见用户需求书。
4.招标范围:
4.1项目服务范围为南宁轨道交通4号线一期工程(洪运路站-龙岗站)19座车站及其区间、五象车辆段动力照明系统用电设备设施的电能耗(不含列车牵引电能耗)。
4.2节能改造范围为南宁轨道交通4号线一期工程(洪运路站-龙岗站)19座车站及其区间、五象车辆段所有的动力照明系统(含风机、动力、照明、系统类,不含地铁牵引系统)用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通风系统、空调系统、照明设备、自动扶梯、垂直电梯、票务和信息显示设备等。
具体详见用户需求书。
5.节能率要求:本项目在试运行期、正式运行期、保障期动力照明系统综合节能率(年节能量与电能耗基准之比)不得低于15%,电能耗基准以第三方能源审计核准并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基准值为准。
6.服务周期:
本项目服务期按进场通知书发布之日开始计算,直至项目保障期满结束,共计10年,暂定为2024年11月30日-2034年11月30日。项目进场具体时间以招标人书面通知为准。项目服务期主要分为四个阶段,具体详见用户需求书。
三、投标资格条件、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且合法存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3.存在同一实际控制人、同一联系人、交叉控股等关联关系的投标人,不得同时参与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4.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投标资格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在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等问题、事故且未被列入南宁轨道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不良信用名单。;
5.本项目 采用 (采用/不采用)失信被执行人否决性惩戒方式;
(对于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申请人的身份共同参与投标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体视为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体失信被执行次数应按联合体各成员失信被执行条数合计计算。)
6.本项目接受 (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②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其中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方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但联合体其他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③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的单位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
④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企业按照联合体协议书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企业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
7.本项目的其他资格要求:
(1)业绩要求:投标人近3年(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至少承接过一个城市轨道交通能源类(包括节能改造、能源管理、新能源项目等)项目业绩;
备注:合同或合作证明材料能清晰反映业绩特征(须体现合同双方、合同签订时间、合同服务或合作双方、合作时间、合作服务等内容),否则评审时不予承认该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或合作开始时间为准。该业绩可以是投标人自身的,也可以是其母公司的业绩;如提供的业绩为母公司的业绩,须提供其母公司全额出资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是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或公司章程关键页;同时按招标文件格式提供《业绩承诺函》,否则不予认可;如投标人为联合体,联合体任一成员的业绩可认同为联合体业绩。不接受分包或转包的合同业绩。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请登录)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截止时间:2024年12月18日9时30分(北京时间),投标文件须密封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