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健康产业园7号楼装修改造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标段编号:3207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生命健康产业园7号楼装修改造工程,招标人为连云港花果山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资金自筹,已落实,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 生命健康产业园7号楼装修改造工程施工(标段)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连云港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州工业园。
2.1.2建设规模:对该厂房一层和二层进行装修改造施工,建筑面积约 6000 平方米,含拆除、土建改造、装修、给排水、电气、消防、暖通、智能化、供配电等。
2.1.3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5746475.08 元,投标报价超出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作无效标处理。
2.1.4工期要求: 90 日历天,其中,一层隔墙和环氧地坪完成时间40日历天。(具体开工时间以发包人开工令为准)。
2.1.5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竣工验收标准,等级为合格;
2.2招标范围:生命健康产业园7号楼装修改造工程施工,含拆除、土建改造、装修、给排水、电气、消防、暖通、智能化、供配电等改造施工,含空调外机基础、配电房改造、消防系统与原厂区消防系统调试联动等施工图设计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以下条件属于资格审查合格条件:
3.1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持有效的营业执照。
3.2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有效的),并取得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3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二级及以上资格,同时具备有效的建造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类),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 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在建工程指处于中标结果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以网上合同备案为准)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
(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4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8)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3.5本次招标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6、拟派项目经理应具备其他要求:
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拟派项目负责人承担过单项合同额在400万元及以上的装饰装修施工业绩。
注:(1)投标人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缺一不可。竣工验收证明须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盖公章,否则不予认可。
(2)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能清晰的表明类似工程的投标人名称、项目负责人名称、工程规模、工程内容、时间等需要明示的内容。若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等不能明示,则需提供建设单位书面证明文件并将原件扫描上传至投标文件中,证明文件上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否则不予认可。
(3)类似业绩时间的认定以竣工验收证明的时间为准。
(4)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不是投标人承担的项目,不作为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
3.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投标人及其拟报项目负责人未被江苏省、连云港市清欠办以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准入,已过限制准入期或被解禁的除外。
(2)本工程招标工作遵照苏建建管【2013】508号文、连建发(2021)338号文执行:投标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未被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投标、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不出借挂靠资质等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3)本工程招标工作执行苏建招办【2022】2号规定。投标人本次投标所用资质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须为合格企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合格情况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无行贿犯罪承诺必须反映投标人(3年内)、法定代表人(5年内)、项目负责人(5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具体时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
(5)投标单位拟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提供2024年5月-2024年10月由社保机构出具社保缴纳证明材料,社保缴纳证明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 本工程执行连建发(2021)336号文,投标人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亲自参与所投项目的开标、评标答疑、异议投诉及标后实施过程。
(6)本工程执行苏建建管【2017】236 号文、苏建建管【2016】214 号、苏建函建管【2022】387号文及相关问题解释的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时,除项目负责人外,其他现场人员不再要求明确;施工合同归集(配备)时,项目负责人随招投标系统自动导入施工合同归集(配备)系统,其他关键岗位人员需在企业已注册(或归集(配备))的人员库中勾选后自动生成。(重要提醒:投标人请慎重考虑项目部门关键岗位人员的安排,确保施工合同按时归集(配备),否则产生的后果自行承担)。
(7)本工程执行苏信用办【2018】23号“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和“信用江苏”www.jscredit.gov.cn公布为准,惩戒期限自网站上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中载明的发布时间开始,直至撤销或更正信息中载明的发布时间的期间。
(8)投标人应承诺贯穿工程整个招投标活动所提交的所有材料都是真实有效的,一旦发现有虚假行为,招标人立即中止该投标人的投标活动,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追究责任,投标人标中、标后被发现存在挂靠行为,将被取消投标或中标(候选人)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合同解除及清除出场,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注:出借(挂靠)资质行为认定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等文件涉及“违法转包、分包、挂靠”等条款精神。
(9)本工程招标工作执行“关于在招标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连数发〔2024〕23 号)规定,投标人按其投标项目签订信用承诺书,投标人不签订信用承诺书的,不得参本项目投标(格式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10)本项目依据苏建招办【2015】6号文的要求,不再接收和查看书面原件,请投标人完善诚信库及时上传更新相关资料。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 2024年11 月 25 日至 2024年 12 月 2 日;
5.投标截止时间
5.1投标截止时间为: 2024年 12 月 6 日 9 时 00 分(北京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