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投标人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下同)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二级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无需资质的项目,从其规定)
3.3. 本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自愿组成联合体的应由/为牵头人,且各方应具备其所承担招标项目承包内容的相应资质条件;承担相同承包内容的专业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4. 本招标项目应用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项目,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为市政公用工程类。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不得低于60分;以联合体参与投标的,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按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联合体成员中的/确定。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可通过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从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登录)查询。
3.5. 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个;“类似工程业绩”是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3.6. 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1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1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3.7. 其他资格要求:(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按照闽建筑[2018]38号、闽建筑[2018]43号文件规定,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不得参加投标;(3)根据闽建法[2007]15号文,投标人及项目管理人员未被福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并在警示期内,且未限制承接新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未被列入《关于公布2015年度责任主体质量安全黑名单的通知》(闽建办建〔2016〕10号)的名单企业;(4)投标人未被责令停业、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未存在财产被冻结或接管;(5)投标人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招标项目施工的能力,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6)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19〕50号)、《关于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闽建筑〔2019〕22号),本项目投标人拟担任的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若采用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按否决投标处理;(7)本招标项目不要求中标人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子)公司,中标人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3.8.本招标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3年01月20日08时00分至2023年02月01日17时00分(请登录)下载电子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