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息
开发区大浦公园提升改造工程二标段景观绿化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日期:2023-01-19 改造   景观   绿化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开发区大浦公园提升改造工程(项目名称)已由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以连开审批复【2022】126号、连开审批复【2022】135号批准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工程服务中心,建设资金来自政府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 二标段景观绿化工程施工 进行公开招标,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2.1.2、建设规模:项目位于开发区大浦路北、临连高速西,用地总面积87787m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开发区大浦公园内综合服务楼、公共停车场、公厕、园建、桥梁、室外给排水、景观绿化、照明等。
说明:开发区大浦公园提升改造工程共分2个标段,一标段:综合楼及附属工程施工,二标段:景观绿化工程施工,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可对上述任意一个或多个标段进行投标,但同一个项目负责人只能中1个标段。如果投标人同一项目负责人已在先评的标段中己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在后续标段中参与评审但不参与中标候选人推荐。
2.1.3、招标控制价:20856117.19元
2.1.4、工期要求:240日历天。
2.1.5、质量要求:本项目要求达到连云港市“玉女峰杯”市优工程标准、并争创“扬子杯”省优工程,相关费用结算时按实际达到等级标准计取;如达不到“玉女峰杯”质量标准按合同价2%对承包人进处罚。
2.2、招标范围:开发区大浦公园内景观绿化工程包括:苗木采购、移植、运输、修剪、种植及相关养护措施,如施肥、打支架、修剪成形;施工场地清理、种植土回填、园建、景观电气、桥梁、市政给排水、室外智能化工程等。(具体详见图纸、工程量清单等)。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备: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有效期内),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园林绿化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注:如果职称证书没有明示园林绿化专业的,须额外提供相关园林绿化专业学历证书或园林绿化职称评审表且表中通过评审的专业为园林绿化专业;园林绿化专业:指与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养护管理相关的专业,包括园林(含园林规划设计、园林植物、风景园林、园林绿化等)、园艺、城市规划、景观、植物(含植保、森保等)、风景旅游、环境艺术等专业);
且同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包含以下情形:
  ①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②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在建工程是指:处于中标结果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以网上合同备案为准)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
(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 5 年的。
3.3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投标人 R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认定标准:投标拟派项目负责人2019年1月至今承担过单项工程合同额1400万元及以上综合性公园工程,并已竣工验收合格。
说明:综合性公园是指面积不应小于5公顷,在市、区域范围内有着大面积绿地,并设置游览、休闲、健身、儿童游戏、运动、科普等多种设施,集休闲娱乐、观光旅游、文化交流、为居民提供丰富的户外游憩等多功能一体,且适宜社会各阶层半日以上游览的城市公共性、综合型、开放式绿地公园。
备注:(1)类似业绩的证明材料包括:中标(成交)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三者缺一不可。(竣工验收证明须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盖公章,否则不予认可)。
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必须能清晰的表明类似工程的投标人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工程规模、工程内容、时间等类似工程认定标准需要明示的内容。若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明示相关内容,则需提供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可。
(3)类似工程业绩时间认定以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
(4)类似工程业绩合同金额为原始签约合同价(合同协议书中注明的金额,不包括补充合同金额和工程变更金额等)。
(5)项目负责人业绩须为项目负责人在投标单位工作期间所承接的类似业绩。
(6)类似业绩认定的所有资料均从企业诚信库中获取。
3.4、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情形。
3.5、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本工程招标工作执行连清办【2017】5号、连清办【2019】3号、连清办【2020】3号、连清办[2021]3号、苏清办【2014】5号、苏清办【2015】9号、苏清办【2016】7号、苏清办【2017】6号文、苏清办【2018】4号、苏清办【2019】3号、苏清办【2020】2号、苏清办【2021】5号、苏清办【2022】17号文等文等文件,凡是出现在上述文件中的投标单位和项目经理,且未解禁的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报名时请各投标单位自行查看上述文件内容,否则由此产生的所有后果均自负。如中标后被投诉该投标单位和项目经理出现在上述文件中且未解禁的,则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上报相关主管部门追究责任并按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罚。
(2)本工程招标工作遵照苏建建管(2013)508号文执行、苏建招函【2017】12号执行、连建发【2021】338号执行:
投标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未被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投标、项目负责人中标后不影响办理工程建设手续且项目经理在岗履职、不出借挂靠资质等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对于作出虚假承诺的投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依法进行政处罚,并将其失信行为列入企业和项目负责人诚信记录。(格式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投标人(超过 3 年)、法定代表人(超过 5 年)、项目负责人(超过 5 年)无行贿犯罪记录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本工程招标工作执行连建发【2019】182号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8】6号规定、苏建招办〔2022〕2号文规定:
投标人本次投标所用资质在投标有效期内须为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动态监管不合格资质查询”合格企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合格情况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3)投标单位拟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提供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2022年7月-2022年12月由社保机构出具的缴纳社保凭证(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等证明材料。投标人确定的项目负责人须全程参与招投标过程(含开标、异议投诉等)。
本工程执行苏建建管(2017)236号、苏建建管〔2016〕214号文及相关问题解释的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时,除项目经理外,其他现场人员不再要求明确;施工合同备案时,项目经理随招投标系统自动导入施工合同备案系统,其他关键岗位人员需在企业已注册(或备案)的人员库中勾选后自动生成。
(4)本工程执行以下文件:连建发【2018】96号“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程序》的通知”,连建发【2021】336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信用办【2018】23号“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公布为准,惩戒期限自网站上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中载明的发布时间开始,直至撤销或更正信息中载明的发布时间的期间。
(5)投标人应承诺贯穿工程整个招投标活动所提交的所有材料都是真实有效的,一旦发现有虚假行为,招标人立即中止该投标人的投标活动,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追究责任。
(6)投标人标中、标后被发现存在借牌挂靠、围标串标的违法行为或在评标环节发现有投标文件雷同的视为串标情形的,将被取消投标或中标(候选人)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合同解除及清除出场,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注:出借(挂靠)资质行为认定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等文件涉及“违法转包、分包、挂靠”等条款精神。
(7)本工程执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2018]第6号)、连建发[2019]182号文、苏建招办[2022]2号文,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均不处于不合格状态,由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作出书面承诺,若投标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不合格的,不得参加投标。
(8)资格审查申请书的内容不得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3年1月19日至2023年1月31日;
***五、投标截止时间
5.1投标截止时间为:2023年02月02日10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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